2010/09/13

英國大倫敦市與其次級地方組織的業務功能劃分

大倫敦市(Greater London)位處英格蘭的東南方,為英國的首善之區,並為該國政治、經濟、文化與交通的中心,其所轄面積達1579平方公里,人口約為750萬人,並為 全球矚目的國際都會。而整個大倫敦市,又包括市中心「倫敦市」(City of London)以及32個「倫敦區」(London boroughs),其市政治理的運行模式,自西元2000年以後,展現不同於以往的運作(張正修,2003)。

根據西元1998年工黨之規劃,大倫敦市政府為一「戰略型」政府體制,其主要職位及機構包括民選的大倫敦市市長(每四年改選一次)以及25名的大倫敦市議會議員。大倫敦市議會的主要任務為監督大倫敦市長之施政,並於預算與 重大法案提出意見。在大倫敦市政府內,包括市長、各委員會委員,以及常任市府員工,總數不得超過500人,協助市長進行都市任務之推展。一般而言,市長的 首長權力較大,擁有較多的決策權;大倫敦市議會的權力較小,但可經由「三分之二」超高多數決,推翻大倫敦市長所提出之預算案,故其於主要權力僅為政策的質 詢與調查的權力(Wilson and Game, 2002)。

在大倫敦市政府,其主要有四個專責機構,來從事特定之功能運作,其首長由民選之大倫敦市長任命,並且對於市長負責,4個專責機構如下:

1. 大倫敦交通局:負責大倫敦地區主要的公共交通,包括收費制度等。

2. 大倫敦警察局:大倫敦市警政之管理及首都治安任務。

3. 大倫敦消防及緊急規劃局。

4. 大倫敦發展局:主要任務為就業、工商投資、經濟發展等。

而就大倫敦市與32個區的關係,基本上並非定位為「上對下」的自治監督關係,其合理的定位應為「夥伴關係」(partnership)。其2000年 的重新成立與設計,其基底理念乃係在於彌補跨域規劃與整合的真空狀態,也因此,該市政府並未編制大量的公務人力,其人力最多僅有500人,且多為策略規劃 性質的人力。而其推動發展的策略,並非以強制力,而係以多中心、彈性、協調的角色,以整合大倫敦地區各地的地方需求。目前該政府主要關心的政策為交通、住 宅、就業、服務、發展與環境保護政策。

由此,吾人可知西元2000年以後的大倫敦市,並非全功能型的地方自治團體,其主要的功能任務,主要落於區域發展、跨域整合、交通規劃,以及警政治安 等事宜。同時,大倫敦市政府與區政府之間,並非傳統「單一制」國家上對下的自治監督關係,其係以夥伴關係來創造整個大倫敦地區的公共服務與地方經濟發展。 而大倫敦市再度成立的基本出發展,正是對應於全球化、資本發展,以及大倫敦地區1500平方公里整體的都市發展,因故其自名為戰略型的政府體制。

參考資料:

大倫敦市政府官方網站:http://www.london.gov.uk/who- runs- london/greater-london -authority/ gla-functional-bodies

張正修,2003,《地方制度法理論與實用》,台北:學林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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